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7號原告侯 昱辰 被告 彭正豪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本案因審判長法官張宏任於113年12月23日因公調職不能簽名,由資深法官林育駿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附記其事由)
法官曾淑君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弘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