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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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 張蘭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麗華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主張之386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386地號土地之預估面積,乘以公告土地現值),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被告游麗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