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 吳金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先生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二、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並提出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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