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6號聲請人 李安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送達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通知,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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