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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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毛如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犯乃加重竊盜罪共15罪及恐嚇取財既未遂罪共2罪,均為侵害財產法益,罪質相仿,所涉竊盜犯行時間多集中在109年4月26日、000年0月間、所犯恐嚇取財犯行時間則為000年0月間;又受刑人目前34歲,宜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之本案聲請未表示意見等情,爰就所各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柯志民法官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10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1罪)犯罪日期109年4月26日109年5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513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0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易字第448號110年度上易字第334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16日111年1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易字第448號110年度上易字第33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16日111年1月20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7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已執畢,檢察官將來執行時應扣除)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06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已執畢,檢察官將來執行時應扣除)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加重竊盜罪恐嚇取財既未遂罪宣告刑①有期徒刑4月②有期徒刑5月(2罪)③有期徒刑2月④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2罪)犯罪日期①109年5月10日②109年5月3日③109年5月4日④109年5月20日①109年3月13日②109年3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466、26877、2694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2、1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327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22日112年12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327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10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6月22日113年4月23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078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已執畢,檢察官將來執行時應扣除)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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