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度訴字第125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訴字第12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有關地方稅務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1年度訴字第1259號原告福安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正良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 律師被告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代表人 呂玉枝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吳典倫 律師張軒律師輔助參加人財政部代表人 莊翠雲 (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徐嘉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地方稅務事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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