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8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郭俞呈 債務人 郭珍瑞 債務人 郭丁財 債務人 郭秀鳳 債務人 郭海三 債務人 郭士明 債務人 郭登富
一、債務人郭珍瑞、郭丁財、郭秀鳳、郭海三、郭士明、郭登富於繼承第三人 郭玉貴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郭俞呈(原名:
郭秀蘭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壹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柒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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