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九號
原告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翔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元,折合銀元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柒拾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陸佰壹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伍仟伍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