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錦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連春 訴訟代理人 黃振洋 律師反訴被告銓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錦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林哲倫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健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經評議後,認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王佳惠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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