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穩泰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昊唐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 律師複代理人 蘇得鳴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建省連江縣自來水廠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捌拾伍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9萬3,6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1,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范嘉紋法官黃瑞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