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561號聲明人即繼承人 姜秀英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姜木田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姜木田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民事聲請狀上補蓋印鑑證明章。
二、於繼承權拋棄書上補蓋印鑑證明章。
三、聲明人得具狀補正前二項之文件,或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下午2時10分親自攜帶身分證至本院中壢簡易庭第六法庭當庭聲明拋棄繼承,如已具狀補正,則毋庸到庭。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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