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38號
101年度易字第48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明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翁明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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