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小字第1513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蔡俊慶 被告 吳妮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依卷附被告戶籍謄本所載,其住所係在桃園縣○○鄉○○村○○街○○○號9樓之9,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