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4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黃頓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黃頓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8月31日至124年8月3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黃頓協於①94年9月2日②100年9月15日向聲請人
借款①2,500,000元②49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①114年9月2日②107年9月1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2年7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070,99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總約定書等影本各1件、帳戶還款明細查詢、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等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34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983-2│建│10986.00│100000分之223│└──┴───┴────┴────┴───┴─┴────┴───────┘┌──────────────────────────────────────┐│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34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九│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7│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10層樓房│88│88│平│鋼筋│7.│平│全部│││72│民權路三段40│西區臨安│鋼筋混凝│.9│.9│方│混凝│84│方│││││0巷29號九樓│段983-2│土造│9│9│公│土造││公││││││地號││││尺│││尺││├──┴─┴──────┴────┴────┴─┴─┴─┴──┴─┴─┴───┤│共有部分:臨安段1432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2││共有部分:臨安段1433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3││(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三層117,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8)││共有部分:臨安段1434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