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