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執聲字第三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貴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六號),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二年,並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五九號),並已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