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5號原告 蔡素珊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代表人 范巽綠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
李姿玲 被告高雄市鳳山區新甲國民小學代表人 陳美蓉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複代理人 林清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暨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曾宏揚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謝廉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