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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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4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457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縣榮民服務
處(即林伯雲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王有義 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99年度除字第14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2│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