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381號聲請人 林淑媛 相對人 林清輝
蔣素蓮 上列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淑媛與相對人林清輝、蔣素蓮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99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該案訴訟費用,且為臺中市東區核定之低收入戶,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據其提出臺中市東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聲請人105年度所得僅有新臺幣(下同)128元,名下無任何財產,財產總額為0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林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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