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741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務人科瑞帝鋼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科瑞帝系統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宏慶 債務人 翁銘俊 債務人 陳芳玲
一、債務人科瑞帝鋼業股份有限公司、翁銘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叁萬壹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科瑞帝鋼業股份有限公司、翁銘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芳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