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9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胡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鄉野大地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