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877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靖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雅姿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06元,應徵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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