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秩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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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261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陳帝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10月11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330739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帝維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113年國慶晚會在臺北大巨蛋」門票貳張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0月4日17時40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
㈢行為: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
㈢蒐證對話紀錄。
㈣扣案113年國慶晚會在臺北大巨蛋門票2張。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違序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情節、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行為所生之危害及事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扣案113年國慶晚會在臺北大巨蛋門票2張,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本法所用之物,依本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