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909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鳳祥 被上訴人即被告 譚永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