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附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交附字第60號原告 苑汝琦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律師 黃小舫 律師被告 王本亮
昆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順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林柏壽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蔡靜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