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4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4226號),本院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
97年度交簡字第3130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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