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85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複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被告戊○○
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美玉 被告甲○○
乙○○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永芳 律師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