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0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0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0151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介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周志緯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周志緯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本件車禍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負擔之證明文件(如管轄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出具之車禍鑑定報告書、交通事故現場圖、警方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晰研判表等),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具狀補正部分釋明文件,然觀諸債權人聲請狀暨補正狀所附之釋明文件,未見債權人已賠付第三人即被保險人 羅瑋君 新台幣24,814元之釋明文件(本件係債權人請求在上開金額範圍內取得被保險人羅瑋君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不完整。職是,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