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308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本院裁定(103年度台聲字第1420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甚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所有坐落新竹市○○段○○○○號土地暨地上房屋、○○段0000地號土地及股票,均遭假扣押查封,不能自由處分,伊罹患糖尿病、腦中風等疾病,又頭部、胸部受傷等,需長期治療,無心力工作,無資力繳納聲請再審之裁判費云云,為其論據,並提出民事判決、拍賣抵押物裁定、其他約定事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診斷證明書、急診護理評估表、土地登記謄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及執行命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執行命令、異議狀、對帳單及其他機關書函等件為證,然尚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力繳納本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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