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聲再字第8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882號聲請人 羅怡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本院109年度裁聲字第76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98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10年4月1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又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王碧芳法官簡慧娟法官蔡紹良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