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非訟代理人林宣君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蕭娥冷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蕭娥冷(女,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臺北市○○區○○路○○○○○號三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一00年九月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蕭娥冷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蕭娥冷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嗣因戶籍資料多年未經校正,於97年9月4日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3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准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97年9月4日失蹤,失蹤時已滿80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再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後,亦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此有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全國一般前案紀錄查詢表、各家電信門號申辦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及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內政部移民署函附入出國日期紀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附普通護照資料卡、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等相關機關之函文附卷可證。綜上,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蕭娥冷自97年9月4日起失蹤,至100年9月
4日失蹤已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辛旻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