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05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王志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得特定債務人之年籍資料,以確認管轄為合法。本件聲請狀中所載之身分證字號經戶籍系統查詢未果,無法特定債務人之年籍資料,請聲請人補正本件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後續審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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