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1號3聲請人4即債務人應雀平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理人 周尚毅 律師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主 文9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10理 由11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2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13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14明文。
15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本16院106年消債清字第176號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存款僅餘新17台幣(下同)95元、無變價實益;其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18限公司投保之保單無解約金且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全國19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20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保險21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聲請人民事陳報狀及本院所編造之資產22表等附卷可佐,綜上所述,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23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6條、第107條所定財團費用與財24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25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6官提出異議。
27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28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第一頁第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