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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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82號聲請人 林志豪 相對人 林新傳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乃認關於宣告死亡事件,為便於調查證據,宜由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失蹤人林新傳之孫,林新傳離家未歸,於民國81年1月9日已列失蹤人口,爰聲請宣告林新傳死亡等語。經查,林新傳失蹤時居住於臺灣省宜蘭縣○○鎮○○○巷00號,有林新傳之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且聲請人聲請狀所列之相對人地址亦為上開地址。依上開規定,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應專屬失蹤人林新傳最後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甚明。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