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76號上訴人 廖訓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渙文
法官林金灶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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