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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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62號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黃謀信 訴訟代理人 羅欽泰 被告 賴亞生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 律師
曾偉哲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108年度重訴字第204號損害賠償事件,是否認定訴外人 翁秋華 對被告有損害賠償債權,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卷第235-239頁)。
二、查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判決書和確定證明書可證(本院卷第375-399頁),並經原告聲請續行訴訟(本院卷第373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