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3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377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本票(票號:0000000)發票日期(聲請狀附表與票面所載不符)。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