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字第1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簡字第1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交簡字第128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調偵字第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於本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員水路」,應更正為「員鹿路」,併予補充敘明外,其餘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魏嘉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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