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7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泊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0641號),本院受理後(101年度中簡字第1687號),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白泊洲與 白金鐘 (由本院另行審結)為父子,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晚上9時許,酒後一同護送友人 賴學棟 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財團法人慈濟綜合醫院臺中分院」(以下簡稱慈濟醫院臺中分院)急診室就醫。白金鐘因自認值班護士 林俐瑩 態度不佳而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在上開公眾得出入場所內,以「幹你娘雞巴」、「你不配當護士、你去803」等言語,公然侮辱林俐瑩。白金鐘另基於毀損及傷害他人之故意,在上開急診室內之檢傷櫃臺前,以徒手推砸桌上之該院總務室主任 楊佰勳 負責管理之電腦螢幕1部,使電腦受力滑向桌子旁之林俐瑩並撞及其胸口,使林俐瑩受有胸壁挫傷之傷害;並使上述電腦螢幕掉落且砸毀放置於桌上之汽車消磁機1臺,使電腦螢幕及汽車消磁機等均毀壞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楊佰勳。被告白泊洲見狀亦萌生毀損他人物品之故意,高舉由楊佰勳管理之椅子1張摔向地上,使椅子毀壞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楊佰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
307條所明定。查本件告訴人楊佰勳告訴被告白泊洲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因而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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