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4號聲請人 徐運田 相對人 徐運水
徐綜華 徐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因上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路○○○巷○○弄○號)之最新建物謄本及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二、相對人徐運水、徐綜華及徐宗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