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392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392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儀貞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392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古秋菊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參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95年1月19日、95年1月23日向原
告申請信用分期貸款分別為新臺幣56,880元、85,320元、65
,999元,約定借款期限均為一年,並以每月為1期,均分12
期平均攤還本息,依契約書第7條規定,倘借款人不按月攤
還本金時,應自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即年息
百分之18點25)計算之違約金,並喪失分期償還之期限利益
,原告得要求債務人立即清償。詎料被告屆期不為清償,迭
經原告催索無效,尚欠本金分別為52,140元、71,100元、54
,999元及均自民國9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8點25計算之違約金未為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契約書及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單等件影本各3份為證。
被告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並不爭執,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
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所欠如
主文所示欠款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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