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35號原告 古金火 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金亮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就被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通行權存在;被告應容忍原告於上開通行範圍內通行,不得變更現狀、設置障礙物或任何妨害原告通行之行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需役地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需役地因可通行系爭土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古金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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