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告 鄒禹君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送達代收人 余佳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就被告所有坐落同段895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系爭土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