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承租國有耕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32號原告 徐添耀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承租國有耕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以每年為1期,每期租金新台幣(下同)408元,租賃期間10年之條件,將其所管理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欲承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面積325.54平方公尺出租予原告。查上開租賃期間之租金總額為48,960元(計算式:租金408元1210=48,960元),與原告請求欲承租土地之價額1,171,94
4元(計算式:欲承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600元欲承租之土地面積325.54平方公尺=1,171,944元)相較,租金總額較少,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租金總額為準,核定為48,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