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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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78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靜美 債務人 王錦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零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第參篇國民現金之信用卡功能約定事項第十條循環信用所載,以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即年息19.71﹪,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㈠所示之利息,與上開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