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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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7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立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立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立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6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601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立祥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3罪)、三年一月(3罪)、三年二月(3罪)、二年十月(3罪)、二年七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3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三月、五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前揭案件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月確定,於102年5月17日入監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12年10月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6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6月3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6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6015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