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移調字第233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筆錄聲請人A女相對人 陳俊 餘以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33號(113年度附民字第716號)就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6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下午4時16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隔離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吳書嫺書記官高曉涵調解委員周素秋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A女相對人 陳俊餘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陳俊餘願給付聲請人A女新臺幣(下同)5萬元達成調解
。給付方式如下:於114年1月20日、114年2月20日各給付2萬元,114年3月20日前給付1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㈡以上給付款項均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金融單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A女。
㈢聲請人願原諒相對人,不追究相對人民、刑事責任,對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60號詐欺案件,如獲判有罪判決,同意法院從輕量刑,或符合緩刑宣告之要件時,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
㈣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並且具狀撤回本案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
13年度嘉簡字第536號民事案件,該撤回狀當庭交付相對人,相對人表示會自行遞交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以上筆錄當庭給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
聲請人A女相對人陳俊 餘中 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高曉涵受命法官吳書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曉涵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