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原告 陳沂潔 被告 藍鳳華 訴訟代理人 江政俊 律師
紀培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87號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藍鳳華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因原告撤回刑事傷害告訴,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魏小嵐法官唐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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