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75號原告 陳志明 即一立印刷品行訴訟代理人 鄭瑜凡 律師被告 林秀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曾正龍法官黃靖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