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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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3號聲請人天主教仁慈醫療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李克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天主教仁慈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因應財團法人法於民國107年8月
1日公布,並將於108年2月1日施行,經第6屆第14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8條,為此請求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詳如附表)。
三、經查,聲請人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憑,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8條係修正監察人之人數,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8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
┌───────────┬───────────┬─────────┐│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說明│├───────────┼───────────┼─────────┤│第八條│第八條│因應「財團法人法」││本法人置監察人三人│本法人置監察人四人│於民國107年8月1││,任期四年。│,任期四年。│日經總統公布,並將││││於108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法第39││││條「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得置監察人,監││││察人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本││││法人監察人現設置4││││人,逾法定之「董事││││名額三分之一」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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